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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3日  阅读:  来自:本站原创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记者获悉,2015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今年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记者从《意见》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点。从2011年到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

据悉,我省将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从今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主要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就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

购买公租房后仍可享受低保待遇

《意见》中提到,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承租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建设公租房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能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将现行建设、经营、买卖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且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为方便居住者出行,《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区,而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安全可靠等原则。

以虚假资料骗租取消申请资格

对于分配上,《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对以虚假资料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的资格。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